本文是学习GB-T 34868-2017 废旧复印机、打印机和速印机再制造通用规范.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
本标准规定了废旧复印机、打印机和速印机再制造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再制造产品要求、从事再
制造的企业和人员要求、再制造知识产权界定,以及再制造产品标识、标志和包装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废旧复印机、打印机和速印机整机再制造企业开展整机再制造生产活动和内部管理
活动,以及外部对其生产活动、最终产品的监管。其他办公设备再制造可参照使用。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4943.1 信息技术设备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13384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27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废旧复印机、打印机和速印机 used copier,printer and
duplicator
废弃的或使用过的基于静电成像、喷墨成像和数字式制版成像(模板成像)原理的复印机(含以复印
为基本功能的数字式多功能一体机)、打印机(含以打印为基本功能的数字式多功能一体机)和速印机
(含数字式制版印刷一体机、油印机)。
3.2
回收 take-back
以回收利用为目的,对废旧复印机、打印机和速印机等产品进行收集和贮存的活动。
注:改写GB/T 29769—2013,定义3.11。
3.3
收集 collection
对废旧复印机、打印机和速印机等产品进行聚集、分类和整理的活动。
注:改写GB/T 29769—2013,定义3.20。
GB/T 34868—2017
3.4
贮存 storage
为收集、运输、拆解、回收利用和处置的目的,在符合要求的特定场所暂时存放废旧复印机、打印机
和速印机的活动。
注:改写GB/T 29769—2013,定义3.30。
3.5
处理 treatment
对废旧复印机、打印机和速印机等产品进行除污、拆解和回收利用等活动。
注:改写GB/T 29769—2013,定义3.3。
3.6
拆 解 disassembly
通过人工或机械方式将废旧复印机、打印机和速印机和相关零部件进行拆卸、解体,以便于处理的
活动。
注:改写GB/T 29769—2013,定义3.1。
3.7
质量再制造率 mass remanufacturing rate
单位废旧复印机、打印机和速印机的零部件经过再制造生产加工,所获得的合格零部件质量之和占
对应产品总质量的百分比。其中不含包装物的质量。
注:改写 GB/T 28620—2012,定义3. 1。
3.8
整机再制造 machine remanufacturing
对废旧复印机、打印机和速印机进行专业化拆解、修复和重新装配,使其质量特性,即产品功能、技
术特性、经济性和环境友好等特性,分别满足整机再制造要求的过程。整机再制造包括全新再制造、再
生再制造和翻新再制造三种作业方式,见附录 A。
注:改写GB/T 28619—2012,定义2.2。
3.9
再制造整机产品 remanufactured products
对废旧复印机、打印机和速印机进行再制造加工,获得的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产品。根据不同作业
方式,产品分为再制造全新机、再生机、翻新机。
注: 改 写 GB/T 27611—2011,定义3.2。
3.10
整机全新再制造 whole machine remanufacturing
废旧复印机、打印机和速印机等产品的整机和部件,通过充分分解至均质零件或不可拆分的组件,
采用先进的再制造技术和生产工艺,通过更换零部件或将零部件修复,重新组装制造满足全部新产品标
准要求的全新产品的生产过程。
3.11
整机再生 machine reconditioning
废旧复印机、打印机和速印机等产品的整机分解到部件或零件,通过检查、清理、修复或更换零部
件,重新组装成产品主要性能达到新产品指标要求的再生生产过程。
3.12
整机翻新 machine refurbishing
废旧复印机、打印机和速印机等产品的整机和部件,通过检查、清理、调整、修复或更换零部件,产品
性能满足企业标准或合同要求的生产过程。
GB/T 34868—2017
3.13
污染控制 pollution control
为预防、减少或消除废旧复印机、打印机和速印机等产品和构成其产品的所有零部件和材料,在拆
解和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旧物和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而采取的各种措施。
注:改写GB/T 32357—2015,定义3.4。
3.14
特征污染物 characteristic pollutant
废旧复印机、打印机和速印机等产品在回收、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理过程中,由于破损、泄漏或处理
不当而造成污染环境和危害人身健康的物质。
注:改写GB/T 32357—2015,定义3.12。
3.15
严控拆解物 strictly controlled disassembly
废旧复印机、打印机和速印机等产品和构成其产品的零部件和材料中有特殊处理要求的零部件和
材料。
注:改写GB/T 32357—2015,定义3.13。
废旧复印机、打印机和速印机等产品整机的再制造过程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作业
人员劳动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要求,以及企业所在地对环境和污染控制等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4.2.1
应具有可批量生产的固定生产场所,包括检验、拆解、清洁与清洗、修复、装配和调试等作业的空
间,以及进货、成品检验、仓库和废旧品分类存放等基本场地。生产场所和存放场地应设有明显的隔离
标识。
4.2.2 应建立 ISO9001 系列质量管理体系和 ISO14001
环境体系并通过认证,鼓励再制造企业建立
OHSAS 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通过认证。
注:企业所在地方的监督和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法规、主管部门和地方规章规则对安全、职业卫生和环保的符合性验
收和认定具有同等效力。
4.2.3
应建立与生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企业标准化体系,形成相关产品的企业标准、生产工艺技术
条件、检验方法和规则等标准化文件。
4.2.4 应建立满足 HJ527
要求的作业和管理制度,以及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要求的处置生产过
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质的管理制度。
4.2.5
应建立再制造产品进货、处理、作业、出货和销售等全部环节的管理制度和记录。记录应保持连
贯并具有可追溯性。
4.2.6
应对再制造产品承担生产者责任,包括售后服务和回收处理等延伸责任。接受委托为其他公司
代工再制造产品的,由再制造产品标识上标明的再制造公司承担生产者责任,包括售后服务和回收处理
等延伸责任。
再制造从业人员,包括操作人员、检验人员、管理人员、保管员、设备检修和维修人员,以及特征污染
物和严控拆解物的处置人员、特征污染物排放环境检测人员等应熟悉和掌握与工作岗位相关的政策法
GB/T 34868—2017
规、标准化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等。
4.4 贮存和运输过程中污染控制基本要求
4.4.1
废旧复印机、打印机和速印机等产品及其零部件、元器件和材料贮存和处置应满足
GB 18597、 GB 18599 和 HJ 527 的规定。
4.4.2
废旧复印机、打印机和速印机等产品及其零部件、元器件和材料的贮存场所应铺设防渗水泥硬
化地面和具有防止废液或废油类等液体积存的排水和排污(收集)系统。
4.4.3
废旧复印机、打印机和速印机等产品及其零部件、元器件和材料的运输工具和贮存场所应设置
防护措施,避免发生掉落和泄漏等情况污染环境或危害人身健康。
4.5 生产和处理过程中污染控制基本要求
4.5.1
废旧复印机、打印机和速印机等产品的整机、零部件、元器件和材料,以及在再制造过程中拆除
的不具有再制造价值的零部件、元器件和材料,应根据不同类别和处理工艺,在专门处理场所分区域拆
解、处理和管理,避免交叉污染。
4.5.2
专门处理场所应铺设防渗水的水泥硬化地面,应具有清洁地面和粉尘回收及通风设施,应具有
废液的截流或收集设施。
4.6 严控拆解物和特征污染物控制基本要求
表1给出了废旧复印机、打印机和速印机等产品中主要严控拆解物和相关的特征污染物的分类。
表 1
废旧复印机、打印机和速印机等产品的严控拆解物和特征污染物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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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4868—2017
4.6.2 严控拆解物和特征污染物控制
4.6.2.1
再制造企业应建立严控拆解物和特征污染物处理的管理制度。对表1中列出的严控拆解物和
特征污染物进行标识和分类管理。
4.6.2.2
再制造企业应按照相关标准规定的方法,在专门场所中,使用专用工具和防护设施从事搜集、
拆解、处理和保管严控拆解物,避免二次污染。保管特征污染物及其容器应采取特别防泄漏措施。
4.6.2.3
再制造企业应保留具有连贯性和可追溯性的严控拆解物的处理记录。
4.6.2.4
再制造企业应将不具有再利用价值的严控拆解物和特征污染物应当交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处置,并每年度至少一次跟踪处置企业资质和处理结果,保留具有连贯性和可追溯性的记录。
4.6.2.5 再制造企业应依据 HJ/T91 和 HJ/T 397
的有关规定,对废水、废气、噪声、粉尘等污染物排放
状况等进行有效监测。监测结果数据应保持连贯性和可追溯性。
4.6.3 严控拆解物和特征污染物信息管理
再制造企业应建立严控拆解物和特征污染物的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应至少应包括物品名称、类别、
来源、重量、处理或处置时间、处理或处置结果、处置人员和记录人,以及抽样跟踪外包处理结果等。
4.6.2中的各种记录应保持连贯性和可追溯性,保存期限至少3年。
再制造企业应尊重原制造商及其产品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商号和原产品型号、软件著
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原产地标记和生产场地标记、原产品说明书等。
再制造企业不得侵犯原产品制造商及其产品的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不经
原产品制造商授权不得复制、仿制或改造原装产品。
再制造企业不得侵犯原产品制造商的商标专用权。
4.7.4 商号和原产品型号等技术信息
4.7.4.1
再制造产品上应保留原产品制造商的铭牌,并应在原制造商铭牌的相邻位置固定再制造产品
的铭牌。
4.7.4.2
未经原产品制造商授权,不应在再制造产品外观保留除产品铭牌之外的原产品制造商的所有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注册标识和认证标志等。
4.7.5.1
再制造企业不得侵犯原产品制造商和产品的软件著作权,直接利用机器中原有的中文操作信
息和界面除外。
操作面板界面汉化需要源代码技术时,应与原产品制造商技术合作,或取得原产品制造商许可。
4.7.5.2
再制造企业不应以盈利为目的全部或部分复制或翻译原产品的说明书。如果废旧产品随机带
有说明书,无论何种文字的说明书,再制造厂商可以将其保留在再制造产品包装中,供用户参考。
4.7.5.3
再制造企业不应以盈利为目的复制、刻录原产品的光盘。
GB/T 34868—2017
再制造企业禁止复制原产品的电路板。
允许再制造产品上保留原产品制造商的原产地和原生产场地的标记,例如,made
in China, 或
made in XX company。
再制造全新机、再生机的产成品宜标明产品质量(重量)再制造率。产品质量(重量)再制造率指单
位废旧机器中,零部件经过再制造生产加工,所获得的合格零部件质量之和占对应产品总质量的百分
比,单位为千克(kg), 计算时不含包装物的质量。见式(1)。
style="width:2.78008in;height:1.01992in" /> (1)
式中:
RR 。- 质量再制造率;
wn — 第 i 件再制造产品中的再制造零、部件的质量,i=1,2, …,n,n
为再制造产品的数量;
W — 每件再制造产品的总的零、部件质量,即每件再制造产品的质量。
再制造全新机应包括对废旧整机和部件充分分解到均质零件或不可拆分的组件,对零部件进行检
查、清洗、检验、修复、更换,将合格零部件或经过修复后检验合格的零部件重新进行装配、调试、检测、包
装等作业。
再制造全新机产品性能应全部满足相应新品的产品标准要求,电气安全性能、电磁兼容性能、环保
性能、产品有毒有害限值、能效等应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全部要求。
再制造全新机产品进行整机电气安全性能测试时应包括为适应我国电力系统要求加装的电源变压
器在内。
企业每年应选择代表性再制造全新机产品取得一份由第三方实验室提供的满足新产品技术要求的
再制造整机产品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再制造全新机产品可作为新产品销售,但应明示"本产品是再制造全新机"。
再制造全新机产品说明书应满足新产品说明书的标准要求。还应特别明示本产品是再制造产品和
质量再制造率,必要时应指出更换或修复的关键零部件名称。
GB/T 34868—2017
再制造全新机产品的包装应满足GB/T
191对新产品的包装要求,并应在外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明
“本产品是再制造产品”或类似说明,鼓励标明产品质量再制造率。
再生机应包括将废旧复印机、打印机和速印机等产品分解到部件,通过检查、清理、检测、修复和更
换零部件,将合格零部件或经过修复后检验合格的零部件进行重新装配,调试、检测、包装等作业。
再生整机产品主要性能应满足相应新品的标准要求,包括外观质量、面板操作和显示功能、标配功
能检查、运行试验等指标均应满足相应标准要求。主要图像质量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分辨力、图像密度、
底灰、密度不均匀性、密度变化、层次、漏印、印品异常、定影牢固度、印记清晰度、成行成列度等,应满足
企业标准或相应标准要求。主要电气安全性能指标,应至少包括抗电强度、接地电阻、对地漏电流和安
全连锁等四项指标,并应满足 GB4943.1 对应限值的要求。
再生机产品进行整机电气安全性能测试时应包括为适应我国电力系统要求而加装的电源变压器
在内。
企业每年应选择代表性再生整机产品取得一份由第三方实验室提供的满足再生整机产品技术要求
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再生机产品应明示"本产品是再生机"。
再生机产品说明书应满足用户使用要求。此外,还应特别明示本产品是再生产品,并标明质量再制
造率,必要时应指出更换或修复的关键零部件名称。
再生机产品的包装宜满足GB/T
191对新产品的包装要求,并宜在外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明"本产品
是再生产品”或类似说明,鼓励标明质量再制造率。
翻新机应包括对用过的整机清理、检测,更换不合格的零部件,调整、测试等作业。
翻新机产品的性能应满足企业标准或合同要求,包括外观质量、面板操作和显示功能、标配功能检
查、运行试验和图像质量等指标。其中图像质量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分辨力、图像密度、底灰、层次、漏印、
印品异常、定影牢固度、印记清晰度、成行成列度等。主要电气安全性能指标,应至少包括抗电强度、接
地电阻、对地漏电流和安全连锁等四项,应满足GB 4943.1对应限值的要求。
翻新机产品进行整机电气安全性能测试时应包括为适应我国电力系统指标要求而加装的电源变压
器在内。
企业每年应选择代表性翻新机产品取得一份由第三方实验室提供的满足翻新整机产品技术要求的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GB/T 34868—2017
翻新机产品应明示"本产品是翻新机"。
翻新机产品说明书应基本满足用户使用要求。此外,还应特别明示本产品是翻新产品,必要时应指
出更换或修复的关键零部件名称。
翻新机的产品包装应满足GB/T191
对新品的包装要求或合同要求,宜在外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明
"本产品是翻新机"或类似说明。
用于再制造的关键部件和材料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应满足新产品标准或相应的技术
要求。关键部件和材料见表2。
本条款所述的关键部件和材料是指直接用于生产企业整机再制造的部件和材料,不应作为独立产
品对外销售。
废旧复印机、打印机和速印机等产品拆解的零部件、元器件和材料应基于表2的分类进行标识和
贮存。
表 2 废旧复印机、打印机和速印机的关键零部件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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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 ( 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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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制造全新机正面明显位置上应标明"再制造全新机"字样。
再生机正面明显位置上应标明“再生机”字样。
翻新机正面明显位置上应标明"翻新机"字样。
标识应清晰可辨、牢固,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产品应根据再制造全新机、再生机或翻新机的实际状况给产品命名,包括:再制造方式代码-产品型
号-产品名称。表3给出了再制造全新整机、再生整机和翻新整机产品的命名方法和示例。
表 3 再制造整机产品代码、型号和名称命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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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制造整机产品应在机器原制造商铭牌的相邻位置固定再制造产品生产厂商的铭牌,并至少给出
以下信息:
a) 生产厂商全称;
b) 生产厂商标识或标志;
c) 生产厂商地址;
d) 产品名称前应有“再制造全新”、"再生"或"翻新"字样;
e) 产品型号;
f) 产品的生产年月;
GB/T 34868—2017
g) 产品序列号;
h) 产品适应的电压、电流和频率等。
再制造产品宜在机器适当的位置上附加二维码,并应实现便利扫描链接。二维码应至少包括6.3
的所有信息。
再制造产品的包装参照GB/T 191 和 GB/T 13384 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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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附录)
整机全新再制造、整机再生和整机翻新三种作业方式对照表
给出了整机再制造的三种作业方式,即整机全新再制造、整机再生和整机翻新对照,以及作
业对象、生产场所要求、产品品质要求、产品电气安全等标准、整机产品检测特殊要求和服务、维修保养
等要求的对照。
表 A.1 整机全新再制造、整机再生和整机翻新三种作业方式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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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A.1 ( 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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